股票配资合法吗? 《庆余年》中提到的“三省六部制”到底是个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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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隋文帝取得政权之后,便“改周之六官,其所制名,多依前代之法”。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,在两汉魏晋南北朝官制演变和发展的基础上,制定了“三省六部制”。三省的长官均为宰相,而三省便是执掌封建中央枢机的政权机关。所谓三省就是:中书省(隋朝时为避隋文帝杨坚父亲杨忠名讳而改叫“内史省”),为决策机关;门下省,为审议机关;尚书省,为最高行政机关。

此外,隋文帝将历代尚书各曹确定为六部,直隶尚书省下,每个部都具有详细的职责与相应的分工:吏部主管选用官吏、礼部掌管礼仪祭祀、兵部主管武选和军械、刑部主管律令刑法、户部主管土地户籍和赋税、工部主管工役营缮,使得整个尚书省变成一个机构完整,“事无不总”中枢行政部门。当然了,三省六部制的组织形式和权力的演变,不同时期的统治者都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的调整和补充。

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,三省六部制的出现并不仅仅只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,它实际上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,那就是——“避免腐败”。那么,它是如何避免腐败的呢?

一、进行民主决策

三省六部制虽然是隋文帝确立的,但是将它运作好,真正发挥应用作用和效率的则是唐太宗李世民。这套制度在唐朝的政治运作中可以大致用一句话来总结,那就是:“追求体制内最大限度的民主”,从而让决策、审议和行政权各自独立出来,将政令与施政分离出来,从而使得权力分配均衡合理且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运行,做到理性决策,并切实可行。

而我们也知道,隋唐两朝想要实现“以德治国”,那么在其国家中枢权力机构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到“决策民主化”,在决策层面并不由哪一个部门单独负责,而是由三个省来共同商议决定。也就是将三省长官联合起来,组成一个朝廷决策的班子。

国家如果想要发布什么政策,必须要在发布之前就进行严格的审议,特别是让没有具体利益牵扯的人或者是部门来审议。毕竟政策一经发布,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很大,如果发布之后才发现决策的失误想要撤销,那么就会损害国家的权威。鉴于此,隋唐两代便设立门下省来专门负责审议中书省草拟出来的诏令,门下省的高级官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。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审议和修改之后,确定无误可行了,才能成为真正的诏令,随后便交由尚书省来实施。

二、合理有效的监督

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看到,这样有效的监督将朝廷的决策分为了三个部分,即分别由尚书省、中书省和门下省来承担,但三者又相互制衡,从而达到有效监督的效果。在中央集权的体制内,通过这样的设计来合理分配权力,以此加强民主决策,并对权力的运作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。而之所以要设计出这样的制度,主要有两个目的:一是将权力分配出来,避免权臣的出现;二是注重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,最大限度避免国家的决策性失误。

比如在《贞观政要·政体》中就有着这样的记载:在贞观元年的时候,唐太宗对门下省的长官王珪说道,中书省所制定的诏令,如有不同意见或者是有错误,都要进行纠正。本来朝廷设立中书省和门下省就是为了防止错误出现,每个人的意见有所不同,这都是为了公事。但是有人为了护己之短,忌讳听到批评,有不同意见,便怀恨在心,或者是为了避免发生嫌隙,相互顾忌脸面,明知道政策有错误,却也照样付诸施行。为了官员的一己之私,到最后却成为了全天下民众的弊政……

其实关于这类似的话,太宗说过很多,仅在刚继位的时候就提出了上述的告诫,特别是指出了设立中书省和门下省的用意所在,可见太宗对此事十分用心。

三、将全力进行均衡分配

三省六部制自隋朝建立伊始,其目的是为了分散宰相的权力以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。唐朝取代隋朝之后,该制度被很好地继承了下来,但是并非是作为分散相权,而是为了分散决策权力,因为这样做可以尽量扩大制度内的民主,让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监督,从制度上确保了国家在决策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,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策的失误,保证政策的正确性和连续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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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,该制度还能够将原来的个人施政改成集体施政。为何这么说呢?

我们知道,自秦朝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以来,国家行政制度的顶端是宰相,是国家行政的总负责人,百官接受宰相的领导,宰相则只需要向皇帝负责,也就是所谓的“一人之下万人之上”。为了避免宰相总领大权的情况出现,汉武帝时期便设立内朝,通过秘书机构直接向朝廷各个部门发号施令,从而剥夺宰相的部分权力。到了隋唐时期以后,宰相便被重新定义。此时的宰相由行政和决策部门的领导共同组成,不再是由某一个人独掌。此举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,也能很好地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。

综上便是作者对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的一个简单叙述,如有不同意见者,欢迎批评指正!

参考文献:

《贞观政要·政体》《唐书》股票配资合法吗?

隋文帝宰相尚书省三省六部制中书省发布于:天津市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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